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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社会救助相关政策解读

来源:西安晚报 2016-05-23 02:02   https://www.yybnet.net/

满足什么要求才能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哪些家庭可以申请临时救助?这些问题弄不清楚,说明你对西安市社会救助政策还不够了解。为了普及社会救助政策,让市民知道哪些人能够在社会救助的政策里受惠,在寒冬里为困难群众送上生活帮扶的浓浓暖意,西安市民政局重点围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农村五保供养、教育资助等方面向市民一一介绍相关政策规定。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政策

一、申请对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西安市城市低保标准565元∕月,农村低保标准 3200元∕年),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二、办理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户籍状况  持有西安市常住户口的居民。

家庭收入  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1.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等。2.家庭经营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3.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5.其它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家庭财产  主要包括:1.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2.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低档农用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3.房屋;4.债权;5.其它财产。

三、办理程序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工作按照居民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

申请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书面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人填写《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诚信承诺书》,并且如实提供所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无相应项目的除外):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疾病、残疾证明,房产证、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就业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应当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受理及审核  对居民提出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所提供材料符合要求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当场受理,按月集中审核(农村可按季度审核)。

审核主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进行。

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街办上报的申请、调查、评议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单独登记的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它需要重点调查的申请,全部入户调查。

四、享受待遇

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分档救助的,按照核定的救助档次标准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

经批准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从批准之日下月(农村下季度)起,以货币形式发给保障金。

低保家庭中的8类重点救助对象可以享受分类施保政策,其中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中的“三无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儿童、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哺乳期妇女等重点救助对象,按当地分类施保标准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临时救助相关政策

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一、救助对象

1.家庭对象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因基本必须生活品价格上涨、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必需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县(区)政府规定的因其他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

2.个人对象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区)级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食宿、疾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二、救助方式

1.对于因生活必需支出价格上涨、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导致出现临时生活困难的家庭和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以人均不超过6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适当救助。

2.对于火灾、交通事故等遭遇重大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特殊困难家庭,家庭成员突患重大疾病或身患疾病需维持长期医疗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不超过10000元的临时救助资金。一年内同一事由经救助后生活仍出现严重困难的,经审核后可进行二次救助。

3.其他特殊情况,经县(区)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三、办理程序

1.依申请受理   凡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可向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的镇街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填写《西安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申请材料。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收入及财产状况证明、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授权书、遭遇困难的情形的书面材料、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以及县(区)民政局规定的与临时救助事由有关的其他材料。

2.审核程序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提出是否给予临时救助的建议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张榜公示,公示期为3天。

3.审批程序   县(区)民政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批。

对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县(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通过镇街人民政府在救助对象居住地村(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15天。

四、资金发放程序

临时救助金由县(区)民政局按照审批核定的救助额度直接发放给救助对象。

为了缩短临时救助办理流程,有条件的县(区)可试行分级审批制度,即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2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在报县(区)民政局备案后,可直接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审批,发放。县(区)民政局负责监督管理。

医疗救助相关政策

一、救助对象

1.重点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低收入救助对象;

3.特定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见义勇为负伤人员中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

4.因病致贫救助对象: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过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城乡困难群众;

5.区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众。

二、申请审批程序

1.住院救助

(一)“一站式”住院救助。需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低收入家庭,持区县民政部门规定的相关证件直接入院治疗。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与民政部门签订的服务协议,对医疗救助金进行即时结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自负费用即可出院。区县民政部门应定期将救助情况张榜公示。

(二)医后住院救助。因病情需要,在非定点医院住院的救助对象,治疗结束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区县民政部门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在接到申请材料后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区县民政部门应在收到有关材料,并经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张榜公示后,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发放救助金。不符合条件的,写明原因并退回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2.门诊救助

门诊救助申请审批程序参照住院救助申请审批程序执行。

三、救助标准

1.住院救助

(1) 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因病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100%给予救助。

(2) 城乡低保对象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剩余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分档累计救助,5万元(含5万)以内70%比例给予救助,5万元(不含5万)以上部分按照80%比例予以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15万元/人。

(3) 低收入家庭、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因病(伤)、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因病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剩余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分档累计救助,5万元(含5万)以下的按照50%比例予以救助,个人自负5万元(不含5万)至10万元(含10万)的按照60%比例予以救助,个人自负10万元(不含10万)至20万元(含20万)的按照70%比例予以救助,个人自负20万元(不含20万)以上部分按照80%比例予以救助,年累计封顶线15万元/人。

(4) 城乡困难群众因病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花费较大,影响基本生活的,1万元以上部分按照分档累计给予救助,即:个人自负5万元(含5万)以下的按照40%比例予以救助,个人自负5万元(不含5万)至10万元(含10万)的按照50%比例予以救助,个人自负10万元(不含10万)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按照60%比例予以救助,个人自负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上部分按照70%比例予以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15万元/人。

(5) 各类救助对象中0至14周岁(含)的未成年人,救助比例上浮10%,年累计封顶线20万元。

2.门诊救助

(1) 慢性病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人。救助病种可参照新农合、居民医保病种规定,并结合各区县实际确定。

(2) 日常救助,城乡特困供养人员日常门诊、购药,经新农合、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费用按照100%给予救助。

(3) 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塞、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状腺机能亢进、唇腭裂、儿童苯丙酮尿症、儿童尿道下裂等22种重特大疾病门诊治疗的救助对象按照住院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3.资助参合(参保)

(1) 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居民医保个人应缴费用按照100%给予资助。

(2) 农村特困供养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中7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二级(含)以上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农合个人应缴费用按照100%给予资助,其他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农合个人应缴费用给予100元定额资助,多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农村五保供养相关政策

一、救助对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二、申请

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在本村范围内公告,经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街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审核、批准

镇街办自收到评议意见后,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区、县民政部门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后,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四、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

(一) 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疗,并与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五)办理丧葬事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集中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敬老院等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村民委员会办理。丧葬费用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1年的供养标准计算。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保障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现西安市标准集中供养每人每月80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月500元。

教育资助相关政策

一、资助对象

1.城市低保对象、城市低收入家庭子女通过普通高考,被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和专科院校录取的国家计划内统招生。

2.城市低保残疾学生、城市低收入家庭残疾学生通过普通高考或中考,被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和专科院校录取的国家计划内统招生及高中生(含中专和技校)。

3.农村五保对象、低保对象通过普通高考或中考,被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和专科院校录取的国家计划内统招生及中专生和技校生。

4.农村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困难家庭女学生通过普通高考和中考,被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和专科院校录取的国家计划内统招生及中专生和技校生。

二、资助标准

教育资助为一次性资助。具体标准为:

1.城市低保对象、城市低收入家庭:本科生资助7000元,大专生资助5000元。

2.城市低保残疾学生、城市低收入家庭残疾学生:本科生资助7000元,大专生资助5000元,高中(中专和技校)资助3000元。

3.农村五保对象、低保对象:本科生资助7000元,大专生资助5000元,中专生、技校生资助3000元。

4.农村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困难家庭女学生:本科生资助3000元,大专生资助2000元,中专生、技校生资助1000元。

三、办理程序

城市低保对象和城市低收入家庭到户籍所在地区镇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由镇(街)审核,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城市低保对象残疾学生和城市低收入家庭残疾学生到区县残联申请办理。农村五保对象、低保对象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由镇(街)审核,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农村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困难家庭女学生到户籍所在地镇(街)计划生育部门申请办理,由镇(街)审核,符合条件的由计生部门出具认定证明,区县民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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