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顾荣)记者22日获悉,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陕西省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从2019年5月1日起,全省统一调整提高失业保险金类区及标准。
其中,一类区1620元/月,二类区1530元/月,三类区1440元/月,同时,通知还规定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的失业保险待遇随之相应调整。目前,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将执行一类区标准,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执行二类区标准。
调整后,最高标准从1512元提高到1620元,最低标准从1242元提高到1440元,同比平均增长153元,增幅达11%,其保障水平与陕西省经济发展速度和增长水平基本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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