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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醉驾连撞1人14车 司机被判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来源:三秦都市报 2019-05-15 02:12   https://www.yybnet.net/

曾因交通肇事罪获刑并被吊销驾照,但仍不知悔改,在醉酒驾驶车辆与人发生剐蹭后,还想故技重施再次驾车逃逸,最终造成1名行人受伤和15辆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严重后果。5月10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苗某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今年1月16日,苗某醉酒后驾驶越野车在西安市长安区某洗浴中心将被害人赵某停放的汽车碰撞后驾车逃逸,闯杆后又连撞停放在路边的3辆轿车。之后苗某继续驾车向前行驶,又与同向的冯某驾驶的汽车发生擦挂,接着与对向行驶的原某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苗某在此时仍未停车,在继续行驶的过程中,又先后将停放在路边的8辆车不同程度碰撞,在长安区翰林北路将行人杜某某挂撞,造成杜某某受伤及15辆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严重交通事故。经鉴定,案发当天苗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65.23毫克/100毫升,涉嫌危险驾驶罪。

而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苗某不但醉酒驾驶,早在一年多前,他的驾驶证就已经被吊销了。原来在2017年12月22日,苗某就曾因驾车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将路边停放的一辆中型货车碰撞后驾车逃逸,在逃逸过程中又将一名行人撞成重伤。因犯交通肇事罪,其被长安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又3个月,2018年6月15日刑满释放。本案发生时,苗某刚刚出狱半年。案发后,苗某及其家人赔偿了受损车主的损失并取得谅解。最终,长安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当庭判处苗某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办案法官就此案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案中,虽然苗某具有自愿认罪认罚、且家属已给受损车主赔偿并取得了谅解等从轻处罚的情节,但考虑到苗某有交通肇事罪犯罪前科,以及本案中的犯罪情节与社会危害性,法院最终对其做出从重处罚(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本报记者张晴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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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长安区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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