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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中院宣判一起黑恶势力犯罪案

来源:陕西农村报 2019-06-19 16:36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记者 崔福红)6月18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任晨英、杜康等11名恶势力团伙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一案进行了公开了宣判,裁定驳回任晨英、杜康等7名被告人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以来,被告人任晨英经常以吃饭喝酒的名义相互纠集杜康等人,逐渐形成了以任晨英、杜康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组织,以“有事”为暗语,采取持凶器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及打砸损毁他人财物等暴力手段,在街道、工地等场所进行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任晨英还伙同他人于2014年4月实施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件,孙鑫伙同他人实施了一起行政违法事件,造成了两人轻伤、四人轻微伤、财产损失6万余元的严重后果,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任晨英、杜康等11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任晨英还伙同他人故意毁坏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任晨英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1年4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杜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其他9名被告人均以寻衅滋事罪判处4年10个月至1年2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任晨英、杜康、孙鑫等7人不服提出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任晨英、杜康、孙鑫等人或三五成群或伙同他人,以“看不顺眼”“为人报仇”“强揽土方工程”“给人帮忙”等为由,随意追逐、殴打、辱骂他人,毁坏公私财物,在当地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原审判决认定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违法犯罪事实清楚、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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