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樊晖远)因其亲属与他人发生厮打,连夜从外地赶回将他人殴打导致重伤。3月9日下午,永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宁(化名)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009年10月2日,永寿县永平乡沿路村李平(化名)在本村张实(化名)家,与张实因言语不和发生厮打被他人劝回家。张宁在西安得知岳父张实被李平殴打,当晚赶到李平家将其拉到院子摔倒,并在腹部踢打,致其脾脏受伤住院切除。经公安技术鉴定,李平属重伤。2009年11月20日,张宁一次性赔偿李平医疗费1万元、其他损失3.5万元,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2009年11月25日,张宁主动投案,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永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宁故意在被害人李平的腹部踢打,致其重伤,严重侵害了生命健康权,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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