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韩焱
由于自己公司陷入经营困境,而将与已合作公司资金用于偿还贷款。近日,一起因联建合作引发的案件引起争议,围绕被告人是否购成合同诈骗犯罪,各方观点不同。
2004年2月16日,秦地公司在光大银行西安三桥支行借款200万元人民币欲投资于咸阳军分区招待所项目。
4月7日,秦地公司与咸阳军分区后勤部签订《承包合同》,承包经营军分区招待所及餐厅,并约定不得拿经营权作抵押以及关于咸阳军分区人民路沿街改造工程《联合开发意向书》,并口头约定如果招待所经营的好就把沿街改造项目也交给秦地公司施工。
2005年1月,秦地公司陷入经营困境。
被告人蓝某于光大银行西安三桥支行洽谈还款事宜时结识了咸阳远望公司董事长王某。蓝某遂向王某称其所经营的秦地公司准备在咸阳军分区人民路实施建房改造工程,将投资1500万元人民币进行建设,邀请王某投资联合建设。
1月29日,蓝某代表秦地公司,王某代表远望公司签订了《联合建设合同》和承诺书,约定远望公司投资192万元人民币联合建设,并有权取得以建筑成本价800元/平方米,面积为2500平方米建筑物的使用权。
3月1日,蓝某给远望公司打了150万元的借条一张。3月9日,双方签订了远望公司借给秦地公司150万元人民币用于军分区人民路沿街改造工程项目,秦地公司用军分区招待所的经营权作为抵押的《借款合同》并注明联合建设合同失效。
3月10日,远望公司将150万元转入蓝某指定账户。同日,该笔款项即被蓝某用于偿还其在光大银行的借款。14日,蓝某又向远望公司打借条借2万元,次日王某向蓝某的交通银行账户打款2万元。
此后,远望公司与蓝某失去联系,秦地公司办公地址人去楼空,杳无踪迹。
2008年6月23日,咸阳远望公司董事长王某到咸阳市公安局报案。市公安局立即立案侦查。
9月6日,经上网追逃犯罪嫌疑人蓝伟平被杭州市公安局抓获, 9月13日被市公安局派员带回。
2009年6月15日,此案件交由秦都区检察院办理。
秦都区检察院接案后,经认真分析认为:秦地公司系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代表人蓝某已届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主体上符合(单位)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该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本案中蓝某通过与远望公司签订借款合同骗取对方152万元,侵犯了该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及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
该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行为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行为人设法使被害人产生认识上的错觉,以致自愿将自己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交付给行为人,或者放弃自己的所有权,或者免除行为人交还财物的义务。这种“自愿”是受行为人的欺骗上当所致,而非出自被害人真正的意愿。
该罪主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为直接故意。判断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表现来判定,要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日前,秦都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蓝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陕西秦地实业有限公司退赔咸阳远望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2万元。(C)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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