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西北监管局近日发出通知,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实行惩罚性电价政策。电能消耗超过规定标准一倍以上的,生产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30元。
据悉,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精神,陕西省将实行超能耗产品惩罚性电价。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实行惩罚性电价。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内的按照限制类电价加价标准每千瓦时0.10元执行;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按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每千瓦时0.30元执行。具体超能耗企业和产品名单按照陕西省主管部门确定的超能耗(电耗)企业和产品名单执行。(据《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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