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上描龙刺凤,嘴上叼着香烟,身后一帮打手到处打、砸、抢,收取“保护费”,这种经常出现在影视剧里的场景,出现在了现实生活中。商务会所、酒店、餐厅、熟肉店等都成了他们的作案目标,威胁、恐吓、下套,实在不行,拿出手枪来威胁:
时间:2010年10月22日
地点:旬邑县
我们是来当保安的
本报记者 韩焱
这天是旬邑县维多利亚商务会所试营业的第三天,老板任某迎来送往,心情愉快地里外忙碌着……
突然,几名青年闯入该会所向老板勒索所谓“保护费”,为首一名年轻人名叫张峰(化名),他强迫老板道:“让我们来给你当保安。”
几天后的下午4时,任某的朋友李某等人与张峰在旬邑县宝塔大酒店317房间为此事发生冲突,张峰手持一把手枪与之对峙。后见有人报警,仓皇携枪逃离现场,外出“避风”。
不日,张峰及其同伙在西安被警方抓获,其所持手枪被收缴,后经咸阳市公安局鉴定,该枪支系以火药为击发动力的管制枪支。
这是今年3月发生在旬邑县的一起案件。
其实,早在同年元旦前后,张峰就指使崔刚(化名)、刘磊(化名)到旬邑县城南大街温州乡巴佬熟肉店,向该店老板吴某勒索5000元所谓“感谢费”,理由是他们当晚给吴老板摆平了一件麻烦事。对此,吴老板表示不能接受,崔、刘威胁道:“交不交保护费你自己看着办!”遂站在店内不走。
他们所谓的“麻烦事”,其实是这伙人预先设计的借以实施敲诈的一个“连环套”:张峰先授意文某(在逃)、赵某(另案处理)等人去该店“吃饭寻事”,将事先准备好的一根头发放进点来的菜中,再借题发挥,装病喊肚子疼,起哄闹事,干扰该店正常营业。然后张峰以“大哥”的身份出面“摆事”,制止并支走文某、赵某等人,最后张峰指使崔刚、刘磊来到该店向老板索取“感谢费”。
崔、刘在熟肉店内停留30分钟后离开,后吴老板亲自去旬邑县王子酒店508房间付给张峰现金2000元,并答应今后每年向其交纳2000元“保护费”。
日前,旬邑法院公开审判这起非法持有枪支、敲诈勒索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峰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张峰伙同被告人崔刚、刘磊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敲诈勒索罪。最终判处张峰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崔刚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刘磊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该案宣判后,被告人崔刚不服,提出上诉,10月22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D)(6)
时间:2010年10月25日
地点:旬邑太村镇
我没过错,凭啥被他起诉
本报记者 韩焱
2009年3月7日7时,崔小龙(化名)乘坐崔保卫(化名)的二轮摩托车沿旬邑县西大街向东行驶,准备同去打工。突然与迎面而来的陕AXXXQ0号车相撞,崔小龙受伤并造成六级致残。
崔小龙后诉至法院,经旬邑法院一审、咸阳中院二审,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113575万元,崔保卫应承担12292.55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逃避执行。
2010年8月18日,崔小龙向旬邑县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工作人员了解到崔保卫一家的经济情况较困难,无可供执行财产。事故发生后,崔保卫便出外打工逃避执行,难寻其踪。其妻患病在身,且对此事满肚怨气,见到执行人员情绪非常激动。她认为原本是经常一起打工的好友,且其丈夫出于好意让崔小龙乘坐自己摩托车去打工,发生意外车祸,让丈夫赔偿,没道理!
而申请人及家人则认为被执行人事发后跑得不见踪影是不仁不义,令人很是伤心。
执行陷入僵局!适时变换思路!执行人员一边让经验丰富的女干警到被执行人家中和被执行人之妻谈心做开导工作,劝她站在对方的角度体会彼此的困难,一边寻找被执行人线索,终于从其妻口中得到被执行人的行踪。
10月25日,执行人员在太村镇畔子村打工现场找到被执行人,向其进行了法律讲解,教育其生效判决终究要执行,躲避执行不是长远之策,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但被执行人心里怨气很大:“我没过错,凭啥被他起拆!”不同意履行义务。
为了使本案得到彻底执结,执行人员将崔保卫带回赵村,找来双方的亲朋好友、村委会干部进行座谈,让双方互相倾诉委屈,大家谈看法,提解决方案,经过几小时评议、劝说,双方终于互相谅解,最终达成由崔保卫给付崔小龙现金8700元,崔小龙放弃剩余赔偿款,并当场达成给付的协议,两位好工友终于又握住对方的手。(D)(6)
时间:2010年10月21日
地点:秦都区
38.6万改为20万少交很多税呢!
本报记者 韩焱
2009年1月16日,市民张某与鼎盛房产公司就买卖毕塬小区的一户商品房签订合同,合同约定交易房价为38.6万元。随后,张某向鼎盛房产公司支付了34万元购房款。
因房地局管理要求统一网签合同,为此,同年6月3日,张某与鼎盛房产公司为了少交税费就该套房屋再次签订了合同,新合同中将房屋总价由38.6万元改写为20万元,“这下能少交很多的税呢!”根据合同,付款为同年1月16日前付清房款154000元整,余款46000元于同年6月30日前付清并将该份合同备案。
此后,双方发生争议,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对方:返还不当得利14万元及孳息;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万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秦都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双方约定房价为38.6万元是真实意思表示。此后,当事人为规避国家税费,少交维修基金和契税,故意将房屋总价款压低而签订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当事人通过签订“阴阳合同”避税的作法,客观上损害了国家利益,违反了我国税收的法律法规,具有非法目的,因而“阴阳合同”是无效的,不具有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
10月21日,秦都区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D)(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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