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韩焱)两个同名同岁的少年在同一市场打工,本应相互照应,两年前却因琐事打架,致其中一少年重伤。7月28日,在三原县法院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重伤少年张某终于拿到了赔偿款。
2009年,17岁的张某与同名同岁少年余某某在西安市某水果批发市场打工,其间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张某被同名少年余某某打成重伤,西安市未央区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余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其法定代理人余某赔偿张某经济损失41000元。
判决书生效后,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余某住所地在三原,2010年10月,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委托三原县法院执行。
三原县法院执行法官接到此案后,随即赶到余某住所,了解到余某常年在西安从事水果批发生意,已经数年不回原籍。由于不知道余某在哪个市场经营,法官对西安市十余个水果批发市场逐一调查寻找,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在西安市东郊水果批发市场找到了在此经营的余某。
在办案法官苦口婆心的调解下,余某终于认识到其子的犯罪行为对张某造成的伤害,对自己两年多来未及时履行赔偿义务深深悔恨,表示愿意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促使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顺利履行。 (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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