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吴军礼 李鹏 实习记者 杨琪
今年61岁的华县高塘镇侯岩村村民张安民,2001年5月经人介绍成为陕西师范大学后勤第一集团的一名垃圾清运工,自2002年12月起,在该集团物业中心垃圾压缩站干垃圾清运工。直到今年4月30日被告知退休,张安民在这个岗位上已经干了整整13年。
退休后张安民发现,13年间集团没有给他缴过社会保险;他认为应该给13年的经济补偿金,集团只承诺给他6年;他13年没有休过一天假期,也没有领到加班费。接到投诉后,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13年无假期也无加班费
身材瘦小、自小因小儿麻痹致一条腿行动不便的张安民, 从进入陕师大起,整个生活都与学校的垃圾处理捆绑在了一起。
“无论是学校食堂的生活垃圾,还是学生做实验后的物理垃圾、化学垃圾,13年来无一不从我手里经过。但这13年来,我没有享受过一天假期。"张安民向记者介绍,“家里有事时,只能回去半天,这期间还要找人代班,代班费还得从我的工资中出。"
同属该集团, 进入陕师大已有6年的尤师傅告诉记者,张安民是老员工了,自他进入集团就认识了张安民。他说,张安民工作认真负责,两次被评为集团和部门优秀员工,受到表彰奖励。张安民向记者展示了该集团分别于2008年和2011年颁给他的两张荣誉证书。
跟张安民同一年进入该集团的一位不愿具名的师傅向记者证实,张安民在这里已工作了13年。他和张安民一样,工作没有假期。广西玉柴垃圾压缩机驻西安修理工占平元给记者写了一份书面材料,称:“陕师大垃圾压缩站清运工张安民2002年至2014年一直在垃圾压缩站工作。"占平元说,从2002年陕师大垃圾压缩站成立以来, 他每一次来修垃圾压缩机,都能看见张安民在上班。
退休后发现未缴社保
2012年张安民新换的暂住证显示,他的住址是师大路1号97栋3层4号,实际上,早些年张安民住在学校为员工提供的石棉瓦房里。后来值班经理搬走,张安民住进了水房旁边值班经理的房子。
张安民说,自他工作以来,集团向他发放工资的手段变了三次:2001年到2006年以填表的方式领了5年工资;2006年到2012年用存折领工资;2012年之后换成了银行卡。这期间,张安民的工资从入职时的500元,涨到退休前的1500元。
被告知退休后,张安民到人社部门查知,13年里集团没有给他缴过社保。而且,他认为理应为13年的经济补偿金,集团却承诺给他从2008年算起,只有6年。
据张安民介绍:“集团工作人员曾告诉过我,说我在老家缴纳了三年共300元的养老保险, 可凭票据报销,以此来抵消三金。"张安民觉得不合算,所以没有照办。
张安民称,2008年曾与学校签过一份合同,但他认为那是一份无效合同。除了合同中权利义务不对等外,一式三份中自己的那一份,集团没有给过他。
该集团几位员工告诉记者,集团每年跟他们签一次合同, 但一式三份中员工的那一份,却一直没有给个人。而且有时候签订合同时,对方已经填好,员工只需按个手印就行了。只有今年例外,员工拿到了自己的合同。
校方回应
8月1日上午, 陕西师范大学党委宣传部部长孔祥利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学校对此事一直很重视,并拿出了相应方案。"
孔祥利表示, 学校提出了让张安民到集团报销在家所交养老保险,并承诺了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关于张安民所说的没有假期, 他认为垃圾处理工作是有间隙的,并不是一直不停。此外,孔祥利说他会敦促有关部门一周之内再跟张安民商定一个解决方案。截至8月13日发稿前,张安民称仍然没有得到集团的答复。
应依法做出补偿
陕西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耿华认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者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获得加班费等权利。因此,该集团应依法付给张安民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二倍、三倍的工资。用人单位有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义务,并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勤第一集团如果未与张安民签订合同,则应依法付给张安民双倍工资。至于计算方法、应付年限等,应根据具体情况而论。而未交的保险,集团应该作出相应补偿。
陕西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胡俊峰认为,张安民关于社保、经济补偿金和加班费的申诉均合乎法律要求。因张安民的年龄已超过60周岁,无法补缴社保,其工作单位仍应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补偿。 至于加班费,如果张安民能够出具相应证据,单位就应依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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