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由西安市房管局、发改委、建委、财政局、规划局、国土局、民政局、物价局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西安市租赁型保障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开始施行,该办法将公租房、廉租房整合并轨为租赁型保障房。
实施后,保障对象扩大为本市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有稳定职业且在本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保障方式分为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统一建设标准;申请审核方式渠道一致;保障房源统筹分配;租金标准实行差别化阶梯租金;人性化管理。
6类特殊申请人优先保障
办法规定,租赁型保障房配租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申请顺序、保障需求的基础上,实行轮候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申请人,在轮候时予以优先保障: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保障的家庭;符合原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孤寡老人或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的;申请家庭成员中有获得市级及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及以上的;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租赁型保障房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合法使用住房。
保障房面积不大于60平方米
该办法适用范围为城六区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西安浐灞生态区、西安国际港务区、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的租赁型保障房的规划、建设、分配、运营、监督和管理。其他区县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租赁型保障房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新建成套租赁型保障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非新建方式筹集的,要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
集中新建和易地集中配建的租赁型保障房项目,机动车位按照百平方米0.8个配置,非机动车位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骗取保障资格5年内不得再申请
申请人虚报、瞒报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租赁型保障房的,取消其保障资格,收回住房并追回租金差额,计入个人不良信用档案,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自资格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租人收入条件改变需申报说明
办法明确,家庭收入已超过规定标准的,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拥有其它住房的,出现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其它情形的,应当按规定退出保障或调整租金标准。
租赁型保障房承租人的保障资格每年审查一次,每三年重新申请。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期满之日前3个月提出续约申请,并进行资格期满审查。
承租人因家庭收入、资产、人口、住房等条件发生变化而影响保障资格和租金标准的,应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户籍(居住地)所在社区申报,社区、街办、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程序核定。
市房管局住房保障处工作人员解释说,住房保障的柔性退出机制,使保障房的监管更加人性化。比如一位廉租户的收入增加了,不再符合租住廉租房的条件,这时候可以看看他的收入是否可以达到公租房的租住标准,如果符合,那么他也不需要搬家,只需根据规定补足租金即可;如果公租房的标准也达不到了,那么他就应该退出保障了。
申请流程
申请人持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提出申请
由社区居委会或人才中心受理(受理后4个工作日完成公示、审核、信息录入)
街道办事处初审(5个工作日完成初审、移交)
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复审(8个工作日完成复审、公示、移交,公示3天)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终审(13个工作日完成六部门联审、公示、终审,并将审批通过的审批表逐级返还,公示3天)
审核表返回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2份(其中1份归档)
审核表返回街道办事处或人才中心审核表返回社区居民委员会
申请人持身份证原件到社区或人才中心领取审核表1份
本报记者朱云清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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