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当时停车时能错开一个车位,如果没有那场突如其来的连环火灾,此刻的袁兴玲或许正驾驶着她心爱的私家车穿行在西安这座古城的大街小巷,为自己的生意不停地忙碌着。但现实中从来没有假设,袁兴玲怎么都想不到停放在自家小区路边车位上的私家车不仅没能躲过被大火吞噬的噩运,而且莫名其妙地被卷入到一场涉嫌驾车盗抢的刑事案件之中,并阴差阳错的成为这起案件的一个直接受害人。从事发至今,大半年已经过去,为了被烧毁的爱车,袁兴玲几乎放下了手头的所有工作,不停地奔波在保险公司、公安机关和法院之间。但时至今日,仍无半点消息。面对未知的结果,她身心疲惫、一脸茫然。
在社会步入汽车时代的今天,汽车保险在事故后对投保人及受害者都是一份强有力的后盾保障和维系切身利益的心理慰藉。但涉及索赔对象的责、权、利及有关理赔的程序及赔付金额的认定,却常常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
轿车起火殃及“四邻”
2014年6月10日下午5时左右,西安市民袁兴玲驾驶自己的陕A·DY201本田轿车回到住处。她像往常一样将车停放在雁五路与芙蓉西路十字西南角的停车位上。第二天凌晨5点左右,正在睡梦中的她突然接到小区物业人员的上门通知:陕A·DY201车被烧毁,是由别人的车燃烧引燃的。
据现场采访这起火灾的媒体同行回忆:上午10时赶到事发现场,发现四周已拉起了警戒线,民警正在进行现场勘察。明火已被扑灭,现场一片狼藉,空气中弥漫着一股焦糊味。现场一共有4辆车不同程度烧伤,其中并排停在快车道上的一辆汽车烧毁得最严重。该车系奔腾B50车型,前后车牌都已看不见。两个前轮胎已经烧没了,半个车身趴在路面上,打开引擎盖,发动机被烧毁。
停靠在该车右侧的陕A·DY201本田车也被烧得基本报废。而停放在这辆本田轿车前、后方的两辆私家车也无一幸免。前方的一辆红色奔驰C200的后尾灯被烧毁,后方一辆银灰色的丰田轿车车灯明显遭到火烤。
奔驰轿车车主郭女士对记者说,凌晨5点多,她在阳台上突然看到不远处在冒浓烟,就赶紧让丈夫下去看看。结果发现自己的汽车也被烧坏了。
袁兴玲看到自己的轿车被烧毁后,连忙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和警方报警,保险公司派工作人员勘察了现场、拍摄照片,确认了火灾导致袁兴玲轿车损毁的事实。
从购车发票显示,这辆本田轿车是2006年10月10日花8.46万元购买的,“装修加配置及办完相关手续,整车也就是12万元。”车辆上路前,她购买了保险,“想着自己车辆被别人的车引燃损毁,自己有投保,无论肇事者还是保险公司都应保证让自己能及时拿到赔偿。没想到索赔经历竟然充满艰难,一波三折。”
“案中案”引发“踢皮球”
有火灾目击者表示,应该是停在快车道上的奔腾B50轿车起火后引燃了停车位上的其他三辆轿车。警方介入调查后,发现还是一起“案中案”。
据记者了解,渭南籍青年杨某和许某在渭南市区一家汽车租赁公司承租了这辆奔腾B50轿车后于2014年6月10日凌晨4时许,驾车在西安市芙蓉路上抢劫了一名女青年,由于女青年及时呼救和闻讯赶来帮忙的路人,杨、许二人的抢劫并未成功,发现有巡警车辆驶来,随即驾车加速逃离。
“跑了能有500多米,两人发现车辆尾部冒烟,意识到所驾车辆发生了自燃,随机将车停在路边,弃车逃窜。”一位知情者告诉记者:这辆奔腾B50轿车恰好就停在袁兴玲的本田轿车旁边。
“其它两辆车都是在4S店修的,分别花了6000元和3万元。”袁兴玲事后了解到,两辆受损较轻的轿车被上报保险公司后,迅速得到了理赔。“这起火灾警方介入了,保险公司也勘察了现场,我想着应该也能迅速拿到赔偿,可让我想不到的是索赔时竟然被踢皮球,至今都没有结果。”
事发第三天,警方通知袁兴玲,涉嫌抢劫的杨、许两名涉案人员已被抓获。该案已侦办完毕,相关案卷已移交检察院,判决结果要等到法院判决后才能知晓。
久等无果的袁兴玲到法院询问结果,被告知这起刑事案件被检察机关公诉,审理的抢劫案。至于袁兴玲车辆被损毁的索赔,属于民事案件,则要另案由提出赔偿主张的袁兴玲自行起诉。
其实在2014年6月20日前后几天,袁兴玲也去找过保险公司,“第一次保险公司认为有造成致害的第三方,拒绝理赔。我说保险金就是交给公司的,所以你们一定要给我赔付。”
袁兴玲不断地给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打电话或直接前去力争。到了2014年7月7日,保险公司答应解决,并给她出示了“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袁兴玲向记者回忆:保险公司称答应赔付也是有前提的,必须让警方出具致损人杨某、许某没有赔偿能力的证明。
“要想拿到赔偿先打索赔官司”
“我的轿车损毁是抢劫案犯杨某、许某所驾驶的车辆自燃引发的。但要是打官司索赔,既要诉讼这两个人,还要把汽车租赁公司推上被告席,真的太麻烦了。既然车辆投了保险,走保险理赔应该能快一点拿到损失。”袁兴玲又向保险公司索要自己的损失:“我每年向保险公司交保费,就是希望自己的利益在受损情况下能有个保障。”2014年7月7日,保险公司向袁兴玲做出的“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中定损金额为2.9万元。保险公司在车辆定损协议上写道,该车损失严重。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鉴于车辆无修复价值,一次性协议定损。现场清理及其他车主自负,车主不用提供修车发票。根据保险条款理算赔付。保险合同终止。双方做了签字认定。但是保险公司坚持必须是袁兴玲在向致损方索赔无果的情况下,才能例行理赔约定。
索赔陷入僵局后的2014年8月17日,警方向袁兴玲通报了涉案财产损失鉴定结果。记者在这份“鉴定结论通知书”上看到,警方在接到报警后,聘请有关人员对“刘某财物被抢案及被烧毁本田小轿车”进行了涉案财物价格鉴定,鉴定结论是价值人民币3.5万元。袁兴玲拿着两份金额相差6000元的价格认定结果大为不解:“那起抢劫案不是抢劫未遂吗,那么3.5万元应该就是我损毁车辆的价格。为何警方给出的价格比保险公司的高出这么多?”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李宏良律师表示,警方将抢劫和毁坏车辆合并估价是因为抢劫过程造成了两个社会危害性,对抢劫案量刑有着参考价值,但分别隶属于刑事和民事两个不同的案件。
人保财险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按照公司规定,对于车辆受损的金额评估由该公司专业人员受理并定损。按照规定车辆的价值每月有0.6%的折损,从袁兴玲投保之日起,折算下来就是2.9万元。因为该车损毁有明确致损方,车主袁兴玲应该先和其协商解决索赔事宜,若对方不接受,再走法律诉讼程序,依法索赔。“只要车主袁兴玲把法院判决书交给保险公司,公司工作人员就可以受理她的理赔要求。具体理赔金额,保险公司会参考法院判决,商定最终价格。”
该负责人同时强调,在类似事件处理中,法院的判决既可以让保险公司向致损方追诉索赔有了依据,也避免了投保人即向致损方索赔,又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两头吃”行为的发生,这是这起意外事故理赔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汽车保险的“高投低保”值得关注
上网搜索可以看到,在汽车时代来临之时,和袁兴玲相同遭遇的并非个案,赔偿途径和结果各不相同。
2014年2月5日李某购置了一辆小型客车,并于当日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了车辆损失险,投保金额为56000元。同年4月3日该车停放在街边,因门面发生火灾,
将李某车辆烧毁。保险公司以烧毁该车的火源系外部火源为由而拒绝赔偿。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某车辆损失保险金56000元,被烧毁的车辆残值归保险公司所有。
主审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依照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投保人有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公司应该对保险车辆可能遭受的危险承担提供保障的义务。李某投保的车辆因火灾事故被烧毁,有权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车辆损失保险
金,保险公司不能以烧毁该车辆的火源是外部火源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第五十九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被烧毁的车辆残值就应当归保险公司所有。
某法院民一庭法官谭永玮对此提醒,此类案件中有关汽车保险“高投低保”的问题值得关注:汽车属于不定值保险标的,其实际价值由于折旧、市场价格起伏等原因会不断变化,对于这类价值不断变动的保险标的,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就低不就高”,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即防止有的投保人在车辆降价、老旧后,通过恶意损毁车辆来骗取高于汽车实际价值的保险赔偿金,从而牟利。
相关数据显示,车辆全损的案件在车险理赔案件中不超过1%。因此目前车险市场中备受争议的“高保低赔”问题的实质,是现行车险条款未能兼顾99%和1%的车主利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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