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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盖房起纠纷两审败诉有原因 原告的75页证据经鉴定系伪造

来源:三秦都市报 2015-01-13 12:28   https://www.yybnet.net/

一个非常普通的建筑合同官司,因为原告提供伪证变得扑朔迷离,幸亏庭审取证时陕西省高院的法官发现证据可疑,后经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75页证据竟是“伪造、变造而成”。

为此,当事人王相安走上了漫长的维权路,同时,提出追究伪造假证人的法律责任。时隔7年,如今仍是结局未定,59岁的王相安已是两鬓霜白。

房屋承建商中途退场起纠纷

“我做梦都没想到,他们为了逃避责任,竟然采取这么卑鄙的手段提供伪证。”时隔7年,一提起此事,家住安康市汉滨区大桥南路11号的王相安仍是心绪难平。

据王相安回忆说,2002年,他筹款决定在自家祖传的一亩老庄基上盖一幢7层楼房,用作商铺出租。他按相关规定,办理了设计和建筑手续,2004年4月8日,与安康市汉滨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汉阴分公司(以下简称汉阴分公司)签订了私人住宅楼的《建房合同》,准备建造一幢总面积3150.94平方米,造价160.9790万元的住宅楼,合同约定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汉阴分公司承建。按合同约定,汉阴分公司应在2005年6月底完工,但因各种原因,一直到2006年4月,7层楼房才封顶。此时,王相安已经付给了汉阴分公司125.7万元。

眼看自家的楼房要完工了,王相安异常兴奋,但就在这时却发生了意外——2006年4月中旬的一天,一位吊在电葫芦上粉刷外墙的工人从7楼掉到了地面上身亡。按照《合同》约定,汉阴分公司负担了死者所有的善后费用。

王相安说,事故发生后,汉阴分公司撤走了全部工人,在建的楼房成了烂尾楼。他多次找汉阴分公司经理张小琳商谈,“他都说物价上涨,要加钱,咋说都不来施工。”

在停工近3个月后,王相安看实在没有希望了,就自己找来了原来给他盖楼的四川籍农民工,让这些农民工给自己盖楼,并支付农民工后期施工的工资。

2007年1月20日,房子终于完工,一幢3000多平方米的7层楼房,王相安屈指一算,竟然建了近三年时间,比当初的建筑合同,他多花了10万多元。

令王相安始料不及的是,房子盖好了,他却莫名其妙被人告上了法庭。原来,2008年8月,汉阴分公司以王相安违约为由一纸诉状将他诉至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称:汉阴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建王相安私人住宅楼,工程交付使用时,王相安应付给汉阴分公司80%的工程款,余下的20%在3个月内付清。

在施工过程中,应王相安要求,对原来的设计图纸进行变更,增加了地下室和顶层的建筑面积,要求将增加的一层地下室费用做一落实。另外,王相安不能履行按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等导致停工,致使工程一直到2006年12月方才完工。2007年2月11日,汉阴分公司、工程监理、王相安三方对工程进行了验收,并出具了工程质量合格的书面文本。

汉阴分公司诉请法院依法拍卖王相安所建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偿付汉阴分公司的80.13万元及截至2008年8月11日的利息10.39万元。

对此,王相安感到非常委屈,他说,2007年2月11日,他约来了汉阴分公司经理张小琳,对汉阴分公司所建的楼房主体进行了验收。这时,他已经多支付给汉阴分公司10万多元。“我还没来得及找汉阴分公司讨要违约金和多付的工程款,他们反把我告上了法庭。”

从此,王相安平静的生活被彻底打破,打官司反诉几乎成了他生活的全部内容,“几十万元工程款对我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我的名声和信誉,我是个生意人,如果我被人冤枉违约不讲信用,以后谁还和我做生意啊。”

两审败诉才知“原告提供伪证”

2009年7月29日,安康市汉滨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王相安再付给汉阴分公司52.84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王相安对记者说,在打官司期间,自己一再提出,汉阴分公司只是建了楼房的主体,三方验收签字的也是主体,没有分项验收(像外墙粉刷,电路等),但自己一直被拖在了地下室是谁建的等问题上,让他感到迷惑不解。

王相安不服汉滨区法院(2008)民初第1246号民事判决,在规定期限内,向安康市中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此案时,他再次提出房屋验收时,无分项验收记录,但法官还是没有采信。2009年12月10日,安康市中院作出(2009)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2015年1月8日,记者采访时,王相安拿出申诉和反映材料称,自己及律师手中的案卷及在法院开庭时,所争议的主要是楼房后期分项工程的钱,也就是房子主体工程以外和后期工程到底是谁出钱建设完工的,王相安都付给了谁钱。他要求汉阴分公司出具分项验收记录,但作为原告方出具的14页记录,都是楼房主体的验收记录,没有分项验收记录。

既然汉阴分公司称后续分项工程是他们干的,且得到法院认定,那么,该公司就应给工人支付工资和工程款,而不该他支付。2010年,王相安向汉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五名后续工程承建人和汉阴分公司退回自己已经支付的60多万工资和工程款,汉滨区法院认为,原告王相安再次诉讼,属于基于相同事实、理由和证据的同一案件二次诉讼,违反了《民诉法》“一事不二诉”的基本原则,驳回其诉讼请求。

“自己找人完成了楼房的后续工程,汉阴分公司没干活却要收钱,世上哪有这样的道理?”2010年4月,王相安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当年8月,陕西省高院法官的一个电话,让他发现了这起案件审理中的问题,也使法院的审判出现了逆转,原来原告汉阴分公司提供的75份证据竟然“系伪造、变造而成”。

当事人公然向法院提供伪证

据王相安回忆说,电话是陕西省高院一位姓夏的法官打来的。这位夏法官说:“你的字写得好呀,像盖章一样盖上去的。”听得他一头雾水,原来这位法官看到了案卷中的疑点,让王相安前往西安查看证据。

王相安急忙开车赶到西安,当他看到这些证据后大吃一惊,这120多页分项验收记录等证据正是自己在一审、二审庭审时反复要求汉阴分公司出具的,证明主体工程外的分项工程到底是谁完成的关键,汉阴分公司却一直不肯出示的“证据”。“当时看到证据第一眼,我就判断这证据是假的。”王相安指着分项验收报告说,法院判决书中都印证房屋是2007年1月才完工,但分项验收报告中,所签署的时间是“2005年10月18日”,“工程还没做。验收、签名是哪里来的?”

2010年12月17日,陕西省高院指令安康市中院对此案进行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011年3月,安康中院撤销原判决,该案发回汉滨区法院重审。

在此期间,王相安提出反诉,要求汉阴公司返还垫付的工程款12.2980万元,并由汉阴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2012年3月,汉滨区法院作出(2011)安汉民初字第000001号民事判决书,由王相安支付汉阴公司51.8425万元。后王相安不服,提出上诉,安康中院于2013年3月作出(2012)安民终字第004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王相安支付汉阴公司50.3309万元。

2011年8月26日,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汉阴分公司向法院提供的证据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是:其中75页证据竟是“伪造、变造而成”。

2013年6月19日,安康汉滨区法院因王相安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执行司法拘留15日。在此之前,他已向法院交20多万元保证金,法院已查封扣押门面房(秦巴市场旁)近300平方米近5年多时间,价值100多万元,并且进行了评估,但一直没有执行拍卖。

法院两级纪检已对此展开调查

2015年1月9日上午,记者到安康市汉滨区法院采访,该院负责媒体宣传接待工作的郭女士表示,法院主管领导外出公干,等她向领导汇报后,再给记者答复。

随后记者到安康市中院了解情况,安康市中院宣教处负责人王处长经向领导请示后,转告记者,此事当事人王相安一直向上反映,安康中院和省高院两级纪检部门,已经对此事展开调查。记者询问调查结果,王处长让和中院纪检组李组长联系,然后留下了李组长的办公室电话。当天下午,记者拨通电话,但一直没有人接听。

随后,记者拨通了汉阴分公司经理张小琳的手机,但是接通后,很快被对方挂断,记者发短信说明身份和采访原由,再次要求采访,但一直没有回音。而之前提及司法鉴定认定的分项验收记录是否系“伪证”,汉阴分公司经理张小琳对另一家媒体记者称这是“开国际玩笑”,他表示愿意接受法院的最终判决。

1月9日下午,汉滨区法院郭女士两次致电记者,她说对此事省高院有批示,但是批示在领导手里,因为当天是周末下午,她答应下周一(1月12日)给记者回复。但截至记者发稿,汉滨区法院再无任何消息。

此前,在接受相关媒体采访时,该案的一审审判长汪某称,案子他已经不管了,至于有关伪证在一审、二审中为什么没有经过举证、质证等问题,汪某称“记不清楚了”。

当时,王相安要求安康中院对此事进行调查并对责任人和作伪证者进行处理,该院领导称,等该案审理结束后,将对伪造证据等情况进行调查,如果确实存在法官违纪违法,将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同时,王相安也可以向纪委、检察院举报。

七年时间,恍如隔世,至今王相安搞不明白,按法院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汉阴分公司向法院提供75页伪证,公然作假,肇事者为何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理呢?文/图本报记者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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