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程靖峰)5月15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手机支付宝网络盗窃账户余额案作出了二审终审裁定,维持原判。5名被告人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1年至5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在2013年10月7日至10月26日,被告人朱某某等5人,利用网络技术,通过手机号码和网上营业厅登录密码,从中筛选出开通了支付宝功能的用户,并通过激活短信拦截功能,更改用户支付宝账号密码,盗取59名被害人账户内人民币23万余元。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朱某某等5名被告人1年3个月至5年5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非法获取并向上述被告人出售1万个用户手机号码及网上营业厅密码,被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某、郑某以原判对其量刑过重提起上诉。
西安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陈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计算机实施盗窃的情况下,仍为其实施计算机网络盗窃编写了按键精灵程序,并提供给同案被告人当做犯罪工具使用,且以此为据收取了编写程序的使用费,还积极帮助筛选与支付宝链接的号码,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理应对其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的所有盗窃金额承担刑事责任,故对提出的盗窃金额认定不对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其所提量刑过重,依法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原审法院已结合其协助抓获同案犯的立功情节,对其已作了从轻处罚,对此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上诉人郑某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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