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高宇实习生苗银程忠孝田佳欣)记者昨日获悉,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行业,又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为进一步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西安市人社局等六部门下发《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该《通知》指出,凡在西安市辖区内承建建设项目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含省外在市内承建建设项目的建筑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均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部职工(包括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照行业风险类型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参加工伤保险,对无法按用人单位参保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可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译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项目追加预算的,追加部分按上述标准缴费。本通知下发之日前项目已开工建设的,按照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0.7译缴纳;本通知下发之日后开工的建设项目,均应按照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译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以建设项目形式参保的,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将单独列支的工伤保险费一次性全部拨付给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由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项目没有总承包单位的,由建设单位承办。注册地不在本市的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承接施工工程,均应按照本通知规定以建设项目形式参加西安市工伤保险,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项目参保范围覆盖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单位使用的农民工(不含在本地或外地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
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期为施工合同规定的日期,已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期为参保缴费日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止。因不可抗力及特殊情况等因素导致工程延期的,参保单位应及时申请延长参保有效期,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申请延长参保有效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建筑施工企业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社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相关单位应积极提供有关证据。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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