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高振博
左先生是西安高新区一家民营科技公司的负责人,虽然企业年产值已过千万,但由于是轻资产运营,一直苦于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他也想过从小贷公司融资,但动辄15%的年利率,又让他望而生畏。像左先生这样的大量小微企业主,由于企业规模小、缺乏固定资产抵押、财务不健全等原因,难以从传统银行类金融机构融资,于是民间融资就成为他们进行短期资金周转的现实选择。然而民间借贷,尤其是其中的企业间借贷,由于长期处于灰色地带,企业借贷时往往要承担很大的法律风险。不出问题则已,出问题则可能被认定无效。
8月6日,最高法出台关于民间借贷的最新司法解释。其中规定,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这一规定,将企业间的正常借贷合法化,为当前经济下行背景下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开出了一副新药方。
企业间借贷从灰色到阳光
最高法在1991年颁布的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及央行1996年颁布的《贷款通则》,都限定民间借贷至少一方须为自然人,对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一般以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规定为由被认定无效。然而随着民营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及小微企业遭遇融资难的现实困境,企业间的借贷需求正日益膨胀。企业为了实现正常的投融资需求,并规避企业之间资金拆借无效的规定,各类变通举措就应运而生。
“过往企业间借贷不受法律保护,于是企业就以其他方式进行借贷,来规避相应的法律风险。”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新华表示,比如以老板个人名义进行借贷,或者用银行委托贷款、股权转让、预付款等方式。
李新华说,过往不少小微企业借贷往往通过企业老板私人之间借贷完成,但这并不能完全避开法律风险。很多小微企业老板的私人财产和企业财产有时并不能分得很清楚,这就使得一旦这种私人老板间的借贷出现问题,诉诸法律,还是可能被法院认为是企业间借贷而认定无效。而这次最高法司法解释的出台,无疑使小微企业们免除了这种后顾之忧。
正如经济学家马光远所说,民间借贷从法律层面的合法化,使金融从一个“特许权”回归到民事主体的“普通权利”层面,将合法的借贷权真正还给了个人和企业。
为小微企业“融资难”开出新药方
事实上,小微企业融资难是一个世界性难题,而这种融资难根源在于小微企业的高风险性。
现实中,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或上下游行业之间,往往有很多业务往来,联系紧密,彼此之间也非常熟悉,这为企业间借贷构筑了基础。同时小微企业借贷往往要得急、金额少、利率自由约定,相比银行贷款,民间融资能更好地满足这种需求。因此,企业间借贷阳光化这一新药方中,其实并未添什么新药,反而是把原有的药都一笔抹去,让市场这一机体发挥自己的内部调节作用。
和企业间借贷阳光化一样,目前国家积极推进的利率市场化,其实也都遵循了同样的思路:逐渐减少对金融市场的核心指标利率(即资金成本)的干预,而让市场发挥引导资金自由流动的作用,这样小微企业才能在金融市场上融资。根本上说,对大多数同质化的小微企业来说,在市场上竞争,其实就是一个残酷的淘汰过程。企业能否获得急需的社会融资,原本就是考验一个企业生存能力与竞争力的指标。而对政府来说,需要做的就是在利率市场化的基础上,构建一个系统化的融资体系,让小微企业能够公平竞争,优胜劣汰。
多元化融资体系仍待完善
记者曾跟一个银行业内的朋友聊天,我问道,如果我有一个创业点子,能否从目前的银行业融资体系中获得贷款。这位朋友笑笑说,业务已经成形的很多小微企业,都很难跨进银行的门槛,更别说只是有一个创业想法了。银行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对于小微企业甚至是更早的初创企业来说,银行的操作成本和贷款利率都难以覆盖向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
对目前国内的金融市场来说,服务于成熟企业的银行与A股中的主板市场,占据了整个社会融资体系过高的比重,而对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小微企业来说,它们却难以获得适合它们阶段特性的融资机会。
而对于创新创业企业和一些小微企业来说,由于其高风险、高收益的特性,我们需要构建出一个适应其特性的发达的风险投资市场,以及紧随其后的包括四板、新三板、创业板、主板等在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从某种角度讲,企业间借贷阳光化,只是整个多元化融资体系中很小的一部分。对整个社会融资体系来说,它需要更加细化与分层,需要借助市场的力量,打通阻碍社会资金流动的各个细小环节与管道,从而更大程度上解决融资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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