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和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经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核查,在12个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内核实162户购房人存在违规使用行为,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已向违规使用人下发书面整改通知。请相关人员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在整改期限内自行恢复经济适用住房自住用途。对未按期整改的,西安市住房保障中心将通报违规使用人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对拒不整改的,将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所购住房,取消其5年内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并计入个人诚信档案。现将经济适用住房违规使用人名单予以公布,请社会各界、群众、新闻媒体监督整改。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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