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5月23日在本报第三版刊发的红庙坡立交项目房屋征收通告中,由于工作疏忽,误将通告中第六条征收补偿方案:“如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表述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更正。
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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