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樊华)“得利斯”是大众熟知的肉类品牌,近日,山东的得利斯集团将陕西天元尚健贸易有限公司诉至法庭,状告其使用他们的企业字号进行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昨日下午,西安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庭审中记者了解到,得利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公司)诉称,他们在经营过程中发现陕西天元尚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公司)在使用企业字号“得利斯”、企业名称“得利斯集团公司”及其公司简介内容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造成消费者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陕西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登报消除影响、赔偿损失5万元。
据悉,山东公司辩护人起诉的理由是因为两篇网络文章,一篇刊登在华阴市劳动就业网,另一篇刊登在西安百姓网。这两篇文章里使用了山东公司的公司简介,以及“得利斯集团公司”的名称,这两篇宣传产品的文章署名是陕西公司,所以陕西公司的这种做法对山东公司的声誉有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因此,“得利斯”三个字是否只能在山东公司中存在,陕西公司使用是否构成侵权,成为本案的焦点。山东公司辩护人表示,他们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早在1989年就注册成立。陕西公司未经他们授权就在文章中使用“得利斯”的企业名称宣传,对公司声誉造成了损害,对产品更是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所以要求陕西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并且登报道歉。陕西公司的辩护人说,其公司在2013年就注册了“得利斯腊月二十六”商标,因此使用“得利斯”三个字并没有侵权。况且,在全国使用“得利斯”这三个字的公司还有几十家。此外,陕西公司在主观和客观上都没有借用他们公司商誉的事实,同时这两篇文章也没有给山东公司造成损失,所以请法庭驳回山东公司的诉求。
经过几个小时激烈的法庭辩论,审判长宣布休庭,本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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