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昕)4月10日起,西安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费将执行统一标准。昨日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充电费将分为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两部分,对于住宅小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的非经营性充电设施将暂时不收取充电服务费。
据了解,此次物价部门制定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费标准适用于经营性集中式充电服务设施;车型以纯电动公交车和乘用车(含出租车、私家车等)为主,新增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也按此次公布的充电服务费标准执行。目前,西安市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向新能源汽车用户收取的充电费用由两部分构成: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其中电费执行中省规定的电价政策。即: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而对在居民住宅小区以及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所执行的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经请示省物价局明确,即在现行居民目录电价0.4983元/千瓦时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1.26分,合计为0.5109元/千瓦时。
对公交车和乘用车实行差别化价格,公交车充电服务费上限标准为0.35元/千瓦时, 乘用车充电服务费上限标准为0.40元/千瓦时。 同时,鼓励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对用户实行优惠政策,允许在此标准基础上适当下浮。住宅小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的非经营性充电设施暂不收取充电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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