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日上午,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启动重要改革。从即日起,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两级三院开始集中管辖原由西安市、安康市两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和环境资源案件。
根据实施方案,从2016年1月15日起,原由西安、安康两市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环境资源案件,原则上分别由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安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原由西安市、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环境资源案件,以及不服西安、安康铁路运输法院裁判的二审行政案件、环境资源等案件,原则上由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
在1月15日之前,已在西安、安康两市中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环境资源案件,以及对1月15日之前已经生效的行政案件、环境资源案件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除外。
“自2014年10月16日陕西省被确定为首批依托铁路法院开展集中受理行政案件和环境资源案件的试点后,省高院高度重视,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试点准备工作的组织实施。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利用铁路运输法院开展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环境资源案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并已经由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批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曹建国昨日介绍说,行政案件、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是审判体制机制的一项重大变革,跨区划审判将解决以往行政案件、环境资源案件中存在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理相关案件。
现场提问
为何要对行政案件、环境资源案件实行集中管辖
对于本报记者为何要对行政案件、环境资源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的现场提问,省高院研究室主任、司改办主任赵学玲进行了回答。
在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中,一些法院面对作为被告的政府和政府部门,对行政案件不愿收、不敢立、不敢审、不敢判,判决之后行政机关不执行,行政案件申诉、信访居高不下,已成为制约行政审判工作开展的“瓶颈”,导致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不能完全实现,行政诉讼的职能作用不能充分发挥。
而在环境资源案件中,环境资源要素不是依循人为的行政区划设置而分布,如河流、空气、森林等分布出现跨行政区划,多个侵权主体、受害人或损害结果有时分布在不同的行政区划,使得不同法院在环境案件的管辖方面同时具有管辖权,基于各方面的原因要么推诿,要么争抢。
因此,建构一个跨行政区划的集中管辖审判机制是改善司法环境,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有效办法。
(本组稿件均由记者 樊华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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