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省高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经报最高人民法院同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两级三院,自2016年1月15日起,开始集中管辖原由西安市、安康市两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和环境资源案件。这是陕西省法院系统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重大举措,也是陕西省司法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
背景
行政、环境资源审判易受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
自1990年10月1日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与其他诉讼制度相比,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甚至可以说“步履艰难”。一些法院面对作为被告的政府,不愿收、不敢立、不敢审、不敢判或者违心判等等,已成为制约行政审判工作开展的“瓶颈”,导致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不能完全实现,行政诉讼的职能作用不能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的公信力、权威性受到严重的伤害。在环境资源审判方面,案件受理难,审判专业化力量不足,审判机制落后,与环保行政部门协调联动不足等问题,造成大量本应进入诉讼渠道解决的问题未能立案受理。省高院副院长曹建国告诉记者,为破解这些难题,必须要从体制机制上寻求路径,予以解决。
推进
两级三院增设行政审判庭和环境资源审判庭
在最高人民法院《通知》下发后,省法院及时向省委、省委政法委做了汇报,省委高度重视,赵正永书记做出重要批示,并成立以时任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安东担任组长的试点改革领导小组,以全面加强对试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与此同时,省法院也成立了由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阎庆文担任为组长的跨行政区划管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试点准备工作的组织实施。去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批准了陕西省试点《方案》。
同时,通过积极协调,省编办批准在铁路运输两级三院增设行政审判庭和环境资源审判庭,并增加人员编制,其中,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增设2个行政审判庭、1个环境资源审判庭,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各增设1个行政审判庭、1个环境资源审判庭,分别负责审理行政案件和环境资源案件。即日起,原由西安、安康两市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环境资源案件,原则上分别由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安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原由西安市、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环境资源案件,以及不服西安、安康铁路运输法院裁判的二审行政案件、环境资源等案件,原则上由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但在15日之前,已在西安、安康两市中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环境资源案件,以及对今日之前已经生效的行政案件、环境资源案件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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