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股票还被套着呢,如果真被强制平仓,那我损失就大了!”5月30日上午,屡屡拖延履行的被执行人王某提着10万余元现金来到阎良法院,一次性履行完了案件所有款项。
2014年12月,王某从李某处借款9.9万元用于经营生意,借款到期后,王某未及时偿还。李某索要多次无果,遂将王某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判令王某返还李某借款9.9万元。法院判决书生效后,王某未按期履行。2016年4月,.李某申请阎良法院强制执行。
阎良法院执行法官收到案件后,通知被执行人王某及时履行还款义务,但王某均找借口予以拖延,未及时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无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执行一时陷入僵局。这时,最高院执行查控系统反馈来一条重要信息:被执行人王某在西安一家证券公司有相关股票账户!得知这一消息,执行法官立即前往该证券公司予以核实。经查,王某在该证券公司确有开户,持有股票3只,市值7万余元。执行法官立即冻结了王某的股票账户并通知王某,限其三日内及时履行,否则法院将强制卖出其所持有的股票。
5月30日上午,被执行人王某考虑到其股票被强制平仓的损失,最终一次性向法院履行了执行款、利息及执行费共计10.4万元,案件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据悉,强制执行股权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被执行人所持有的股权份额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使得其股权“变现”,从而保障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实现的一项措施。在“百日执行会战”专项活动期间,阎良法院积极尝试新执行措施,使执行工作走出了一条具有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新路子。 通讯员 曹正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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