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灞桥法院刑庭对受理的首例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肖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被告人周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灞桥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肖某在未央区某村租赁场地,私开电镀厂,且未配备污水处理设施,在厂房东南角挖掘渗坑一个,以排放镀锌所产生的污水。自2012年6月起,肖某在生产中使用硼酸、氯化锌、含铬的钝化剂等,并将产生的大量废水不经处理直接排入渗坑。2014年初,被告人周某受雇到该厂工作,有协助肖兆红排放电镀废水的行为。
2015年7月16日,公安机关将两人当场抓获,并请环保部门有资质的工作人员从现场渗坑提取了污水样本。经西安市环境监测站检测,该厂渗坑内污水总铬含量为5.45mg/L,总锌含量为1910 mg/L,PH值为0.46,远超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经复核,认为该监测数据合法有效。
被告人肖某、周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渗坑长期排放含有有毒物质的电镀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对被告人应依法惩处。灞桥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和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遂作出了上述判。吕 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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