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手机上“银行客服”发来的45万元汇款到账短信,古玩店的张老板放心地把镇店的清代官银银锭交给买主,买主慌张离开,察觉有异的他一问银行,根本没有钱到账!
张老板在西安大唐西市经营一家古玩店。5年前,他为了提高古玩店的知名度,花高价从北京拍得一重约1800克的清代江西官银银锭,作为“镇店之宝”。去年11月19日中午,一男子来到张老板店里,一开口就让老板把店里最值钱的东西拿出来。看这位客户如此“财大气粗”,张老板二话不说就把“镇店之宝”拿了出来,经过商谈,对方表示要将这块银锭以及5个金元宝以45万元的价格买下。
随后,男子以手机没电为由提出借用张老板的手机,想着生意快做成了,张老板觉得借用手机是小事 ,便将手机借给男子使用。没过多久,张老板的手机上收到一条银行客服号发来的汇款短信,短信中称45万元已到账。看到短信后,张老板将银锭和五个金元宝交给了男子。接过货物后,男子迅速离开。看到男子离开时神色慌张,张老板感觉有问题,连忙给银行客服打电话,得知并无钱款进账时,他才意识到已上当受骗。
原来,男子借过手机后,趁张老板不注意,将自己的手机号码存入张老板手机并改名为银行客服电话,然后删除了张老板手机内银行客服发来的所有短信,最后再把早就编好的假到账短信发给张老板。
经查,男子姓李,在2015年就因诈骗罪被判处缓刑,但在缓刑期内不思悔改,再次诈骗。近日,莲湖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李某。
办案检察官说法
《刑法》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据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办案检察官说,犯罪嫌疑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编造虚假短信的手段,使被害人错误的处分了自己的财产,涉嫌诈骗罪。此外,李某在2015年因诈骗罪被判处缓刑,此次犯罪系缓刑考验期内实施的新罪,将可能面临数罪并罚。
华商报记者宁军 通讯员苏兴斌 殷奇
案例2
23岁小伙为50元报酬发近20万条垃圾短信
为了50元报酬,23岁小伙陈某开着车在西安城南电视塔附近转悠,用车载伪基站一下午发了近20万条垃圾短信,结果还没拿到一分钱就被抓获。
4月30日,陈某用手机上网时,看到一个招聘带车司机的信息。招聘方称是广告公司的,需要给博彩公司做宣传,如果愿意的话,给他配电脑,在操作界面输入相应的短信内容,点击发送后,在人口密集区域开着车转就行。
“每天发送一到两个小时可以给我50元,我就同意了。”后来,他与对方在建工路见面取了设备,并将伪基站安装在车上。
5月4日下午,陈某驾驶载有伪基站的轿车来到电视塔盘道附近,利用设备自编号码,发送垃圾短信195849条。当日下午5时,中国移动西安分公司接反映后排查,在长安南路华东服饰广场附近发现陈某驾驶的车辆,随即报案。
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该车内有伪基站正在发送垃圾短信。经鉴定,移动用户在伪基站设备附近时,手机信号会被强制连接到该设备,暂时脱网6~10秒,在此期间会收到伪基站设备自行定制的短信,随后切回到正常网络。
陈某供述,直至被抓,他还没收到一分钱报酬。近日,西安市雁塔区检察院以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陈某。
办案检察官说法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办案检察官说,犯罪嫌疑人陈某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垃圾短信,导致手机用户暂时脱网6-10秒,共计发送垃圾短信195849条,其行为符合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构成要件,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华商报记者宁军 通讯员张超
案例3
盗掘汉代古墓 下坑男子被土方掩埋
应朋友之邀,在工地打工的张某和对方一起在工地盗掘古墓,还骗来工地挖掘机司机挖下深坑,却不料堆放的土堆滑落将下坑朋友掩埋致死。近日,张某因盗掘古墓葬罪获刑10个月、罚金5000元。
自2015年8月起,张某在西安市未央区三桥某拆迁工地打工,后其朋友刘某告知他,该工地内有古墓葬,并约他共同盗掘。同年9月18日晚8时,二人来到工地内,刘某指出工地东北角松树林下有古墓葬,张某叫来工地挖掘机司机,以挖垃圾坑为由,让司机驾驶挖掘机在刘某指定的地点挖掘了约4米深的坑。后刘某携带铁锹下坑查看,被堆放的土方滑落埋压,张某见状即拨打120及110报警,救护人员赶到时,刘某因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次日凌晨,张某被赶赴现场的民警抓获。经西安市文物保护考古研究院鉴定,被盗掘墓葬系汉代墓葬,具有一定的历史及科学研究价值。
未央区法院认为,张某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未央区检察院指控事实成立,但情节较轻。鉴于其犯罪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也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328条规定: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华商报记者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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