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讯(实习记者 任凤)在兴平市某村,一养子因拒绝赡养养父被诉至法院。日前,兴平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收养关系。
1989年,兴平市某村农民石某甲经亲戚介绍,将邻村已年过18岁的张某某收为养子,改名石某立。1993年,已经结婚的石某立和石某甲产生矛盾,随后石某立去西安打工,从此再也没有回过石家。十几年来,石某立从不给石某甲打电话,也不给生活费。前不久,石某甲将石某立起诉到兴平市法院,请求解除收养关系。法院审理认为,石某甲诉请解除双方之间收养关系的诉请应予支持,遂判决解除石某甲与石某立之间的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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