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熊玺
2006年和2008年,张先生等六人先后购买了位于西安市高新区融鑫路“丽湾蓝岛”小区的五套房,按照合同约定,他们应该在2009年拿到房,但时至今日仍未拿到房。昨天,西安市雁塔法院组织一百余名干警,将这五套房强制腾交。
十年前买的房至今未交业主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2006年1月12日,张先生和陕西锐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陕西锐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丽湾蓝岛”第1幢3单元10层某号房。根据合同第八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09年7月30日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张先生。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点五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张先生依约向陕西锐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到2009年7月30日,公司未通知张先生交付房屋。2010年10月,张先生将陕西锐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到了西安市雁塔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陕西锐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交房,并承担违约金。
开发商辩称“业主交清尾款时间迟”法院判令其履行合约
陕西锐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辩称,他们对于迟延交房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原告张先生是2009年底才向被告交清房屋尾款,因此交清尾款之前的时期不应计算违约金,张先生要求被告赔偿交清尾款之前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没有依据。
法院认为,张先生与陕西锐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签订后,张先生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陕西锐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内交付房屋,显系违约,应依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011年3月29日,西安市雁塔法院依法判处张先生和陕西锐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陕西锐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将位于西安市高新区融鑫路“丽湾蓝岛”第1幢3单元11层某号房交付给原告,并支付违约金。
开发商玩“失踪”法院组织上百名干警强制腾交
与张先生相同,在雁塔法院起诉要求陕西锐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交付“丽湾蓝岛”房子的还有五位业主,他们也拿到了胜诉的判决书。案件自2010年10月起诉至审理结束,历时四年多时间,先后经雁塔区法院、西安市中院、陕西省高院三级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被执行人陕西锐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张先生等六人交付五套房产,并支付迟延交付房产所产生的违约金。
2014年8月,申请执行人张先生等六人先后向雁塔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过执行局调查,陕西锐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负责人也下落不明,案件的执行陷入了困境。执行法官多次实地查看涉案房屋的现状,在得知涉案房产已被多次“转手”抵债后,又多次约谈实际占有涉案房产的案外人,释法说理,要求其主动停止侵权行为,但其始终置之不理。
昨日,在人大代表、上级法院的现场监督指导下,在辖区公安民警的配合下,雁塔区法院组织一百余名干警,对位于高新区融鑫路“丽湾蓝岛”小区的五套房产进行了强制腾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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