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付垚) 《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近日印发,其中对西安市各级政府部门法律顾问的职责、构成、条件等作出明确规定,其中要求,政府法律顾问不得以该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规定》明确,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市、区、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聘请三名以上的专家和律师担任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每届聘期为一至三年,应当将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和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评范围。
政府法律顾问由政府法制机构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聘,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规定》鼓励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律师事务所和其他社会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作为政府法律顾问人选。
依据《规定》,政府法律顾问履行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等职责,并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其他人牟取利益,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也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规定》自2016年9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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