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继成 赵庆
今年以来,多地出台实施办法,把运用“四种形态”推向精细化。
表面看,“四种形态”是作为宏观指导思想。然而宏观恰恰离不开微观的支撑。今年6月,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便集纳多条案例故事,帮助读者理解“四种形态”。精确理解需要结合案例,落实运用更离不开有凭有据。比如“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这些“形态”的形成,都需要日常大量的具体工作来积沙成塔。不能将监督执纪中遇到的情形精确划分,一来可能会在对应“四种形态”时出现判断偏差,二来会影响判断效率,三来也很难考核相关工作,从而可能留下懈怠的空间。
这一次西安市纪委《关于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明确了多达19种适用情形,其不厌其“细”令人鼓舞。而此次实施办法只是试行,这意味着未来还有与实践磨合和进一步扩充的空间。当然,实施办法的不厌其“细”还需要执行的不厌其“细”。期待着其背后的监督精细化思路有力延续下去也延伸开来,助力全面从严治党,为我们连绵不断地输送朗朗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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