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李亚利女士您于年月日订购我司开发的“天朗·五珑项目”【1-】号商品房,因您并未按《房屋预定合同》约定交纳购房款,亦未依约与我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我司已向您寄送催告函及解约函,现再次通知您贵我之间的《房屋预定合同》解除,定金不予退还,我司有权将上述房屋另行出售。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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