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郭欣)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西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标准将从9月1日起调整。
调整后,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床位费最高支付标准调整为:三级医院32元/床·日,二级医院25元/床·日,一级医院18元/床·日。参保人员实际床位费低于最高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为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参保人员实际床位费高于最高支付标准的,在最高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特殊需要的住院床位费用,包括层流洁净病房床位费、监护病房床位费、特殊防护病房床位费、急诊观察床位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陕价服发〔2017〕30号规定的标准支付。市人社局要求,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公开床位收费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标准。未经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的,超出最高支付标准部分的床位费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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