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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发文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 到2020年 新增集中式充电站167座

来源:西安日报 2017-08-27 04:22   https://www.yybnet.net/

■首席记者张端实习生席雪静

记者日前从市政府获悉,为加快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全力推进大气污染治理,促进品质西安建设,西安市制定《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体系。全市新增集中式充电站167座,充电设施超过4.28万个。

《实施意见》提出,西安市将以公交车、出租车、公务车、专用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为突破口,加快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全面辐射,保障新能源汽车用电需求。单位和个人自用充(换)电设施按“一车一桩”、“桩随车走”的原则,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机构(4S店)负责全程服务。

充(换)电设施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提供统一的充(换)电设施备案材料。企业单次备案充电桩数量不少于5个,建设用地规模不少于150平方米。居民个人自用充(换)电设施建设不需备案。

居民在住宅小区内自有固定车位加装充(换)电设施用电,由居民与物业管理方协商一致后,接入小区供电系统,也可向供电部门申请用电报装手续。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方应该支持和配合,不得借机收取任何费用。非居民充(换)电设施用电,由产权单位向供电部门申请用电报装手续。因充(换)电设施接入而产生电力扩容等费用由产权单位(个人)承担。

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停车场建设充(换)电设施的,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土地审批手续。

公共停车场配套建设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与公共停车场用地统一规划、统一供应,不再单独办理供地手续。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公用充(换)电设施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公开出让。新建独立占地的公用充(换)电设施需在属地发改部门办理备案,经备案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供用电协议。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和配电容量预留)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同时还需按照总车位数量的30%预留相应配电容量。

为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充(换)电设施建设,《实施意见》明确,对在西安市备案、建设完成、通过验收并正式投用的新建充(换)电设施,给予充(换)电设施实际投资(不含征地费用)30%的财政补贴。对光伏一体化储能等新技术和集停车(加油、气等)充电一体化的项目,仅对充(换)电设备投资给予30%的财政资金补贴。《实施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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