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拓玲)30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规定在备案审查的范围、审查主体、被动审查机制、审查纠错机制等方面新增了诸多条款。
市政府规章应在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规定明确,市人民政府规章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布之日起二十日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审查规范性文件时,应征求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提供咨询意见,或者组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取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也可书面征求意见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审查规范性文件时,需要了解相关情况的,可以要求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说明情况和提供材料。需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需要向其他有关单位询问情况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回复。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自收到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审查意见。对专业性较强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审查期限,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两月内提出修改或者废止意见
规定明确,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研究、审查中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情形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与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审查会议,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反馈。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审查研究认为,市人民政府或者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规范性文件存在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情形的,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逾期不报送文件目录,市人大常委会给予通报批评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审查研究认为,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的规范性文件,存在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情形的,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不按照本规定报送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由市人大常委会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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