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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修订意见

来源:西安日报 2017-09-16 04:41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首席记者张端)记者昨日从市政府获悉,《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全文公布,即日起至10月15日,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拟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和监督。其中,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产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以及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应当交存维修资金。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出售公有住房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的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资金用途方面,《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拟规定,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其中,用于与住宅结构相连的车库、地下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由车库、地下室的业主按照其拥有车库、地下室的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并从车库、地下室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中列支。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商品住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非住宅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广大市民可登录西安市人民政府网站查询《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并通过以下方式提交意见:来信寄至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法规处,邮政编码710007;电子邮件发至xafzbfgc@163.com;传真发至86788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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