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讯(邸岩 记者 熊玺 实习记者 王孟颖)6月25日,在第31个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为依法严惩毒品犯罪活动,强化禁毒法治宣传,西安市新城法院依法对两起运输毒品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
2017年5月份,达某受雇于代某,二人约定报酬为8000元人民币,由达某以体内藏毒方式,携带毒品到西安市。2017年5月16日,达某携带毒品疑似物从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噶洒机场乘坐MU5723号航班前往西安市。当日16时许,达某在西安市咸阳机场被警方抓获,达某交代了代某的联系方式,又按民警要求与对方联络,配合公安机关抓获代某。后在审查期间,达某先后排出用黑色胶带纸包裹的毒品疑似物2粒。经鉴定,从达某体内排出的2粒毒品疑似物共净重100.7358克,从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代某、达某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代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另外一起案件,2016年3月,被告人张某伙同赵某(另案处理)从昆明采用体内藏毒的方式运送37包毒品至西安。警方查获毒品净重共计219.1372克,被告张某当庭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
近年来,单纯靠运输毒品谋利的犯罪屡见不鲜,且多采用体内藏毒的方式。这些人往往为了高额运费,不惜牺牲自己的身体健康,答应为他人用人体运输毒品。殊不知运输行为本身已经构成犯罪。且体内藏毒危害极大:由于吞服物持续刺激胃肠分泌各种消化液,造成胃肠运动增加,在多种液体和胃肠运动的共同作用下,毒品外包装被腐蚀破裂,导致毒品滞留于胃及肠管内,后被血液吸收,进而呼吸中枢受抑制而导致藏毒者呼吸衰竭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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