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证监局对西安华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陕西证监局查证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披露2017年年报时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该公司在董事未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亦未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的情况下,即于2018年4月26日披露了2017年年报。
第二,临时公告披露不准确。2018年5月2日,该公司因2017年年报披露问题暂停股票转让。但该公司在2018年4月28日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中,将股票暂停转让原因披露为“预计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在披露前已难以保密或已经泄露,或公共媒体出现与公司有关传闻,可能或已经对股票转让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未如实说明股票被暂停转让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该局决定对这家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西安一位券商投资顾问表示,临时公告也属于重要公告,应当如实说明情况;而披露年报更应当准确、合规,符合相关流程。华商报记者 黄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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