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讯(记者 郭璟霖 王孟颖 通讯员 刘昕炜 刘荣荣)近日,未央区检察院受理了一起抢劫案。犯罪嫌疑人持刀抢劫了正在取钱的受害人现金3000元。
2018年9月,犯罪嫌疑人都某携带水果刀,在西安市北郊一银行ATM机取款未果,逢被害人杨某到农业银行内取款,杨某在ATM机取出3000元现金时,都某从其身后窜出,用胳膊勒住杨某某脖子,另一只手持刀抵住杨某脖子,逼迫杨某交出刚取出的3000元现金后逃离现场。
被害人杨某某报案后,2018年9月底犯罪嫌疑人都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11月初,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都某涉嫌抢劫罪向未央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都某以持刀胁迫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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