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建波
西安一男子捡到外地游客手机后,表示愿意寄还手机,并退还了失主主动发来的168元的红包。如果事情就此结束,倒也是一件暖心的好人好事,但该男子拒绝红包并非是“心意领了”,而是想要个“吉利数字”:“666元或888元。”为此,原本心存感激的失主小谢,有些闹心。(2月20日澎湃新闻)
近年来,因手机丢失,失主与捡拾人发生冲突的新闻屡现报端。
究其原因,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也就是说,拾得人的“拾物索酬”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并且,在当下这个倡导效率价值观念的时代,尽管社会对于“有偿归还”拾得物仍存争议,但争议声有逐渐减弱的趋势,越来越多的人已经能够理解、认可、接受“有偿归还”。这种变化是拾金不昧价值观在新时代的新发展。
只不过,这个所谓的“必要费用”,目前除了《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中有“对拾金不昧可自愿按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者”之外,在全国大部分地方都还没有一个明晰的法律执行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人们对“拾物索酬”存有困惑和心理负担,在操作“有偿归还”时容易产生分歧。
当然,如果在类似事件中,有失主遭到对方“漫天要价”,一样是可以选择用法律手段维权的。对此,我国法律也有明确规定,倘若有人捡到东西不归还,根据造成的结果不同等因素,追究起来,可分犯侵占罪、盗窃罪和诈骗罪三种。也就是说,“拾物索酬”一旦越过红线,好事就很可能变成坏事。
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发布法律细则或司法解释,统一规定“有偿归还”标准,只有明晰了权责边界,将“拾物索酬”纳入法律轨道,“有偿归还”才会更具操作性。只有拾得人利益表达有章可循、失主给予报酬有据可依,双方才会各取所需、皆大欢喜。同时,这也会消除一些社会争议。
在一定意义上,法律对获酬权的肯定,就是在用激励的方法来培养公民的德行。毕竟,物归原主,弘扬助人为乐精神;有偿归还,体现知恩图报美德。当然,倘若拾得方执意拾金不昧不要报酬,那么更是对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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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西安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