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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公布 2018年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案例 上

来源:西安晚报 2019-03-15 05:12   https://www.yybnet.net/

由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和陕西银保监局、陕西证监局联合开展的2019年陕西省“金融消费者权益日”活动已经全面启动。活动期间,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开展了丰富多彩的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并通过公布2018年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经典案例,引导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也将不断畅通维权通道,解决维权难题。

典型案例一银行行使抵销权争议案

(一)案情简介

高先生投诉称,3年前自己因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从某银行贷款40余万元,后因生意失败所欠贷款无法归还。近日,因家中老人生病住院急需住院资金,自己从亲戚处借款1万元用于支付住院费用,但是在汇款转入自己名下账户时,被银行强行冻结并声称要自动划扣该笔费用冲抵前期所欠贷款。高先生认为该笔汇款并非个人存款,属于其向亲戚筹借并专项用于支付老人医疗费用的借款,银行不能私自冻结并划扣。经双方多次沟通无果后,投诉至当地人民银行。

(二)处理经过

接到投诉后,当地人民银行及时向某银行进行了核实。投诉人在向银行借款时签订了借款合同,其中合同明确约定“如借款人不能按期清偿银行贷款的,银行有权从借款人在本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中划扣款项进行清偿”,后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一直未能按期清偿债务,近期,银行发现其账户中有款项汇入,就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暂时冻结了该款项,计划通知借款人后进行划扣。至于投诉人所称该笔款项不是投诉人自己所有,该款项需要支付老人住院费用等内容,因银行无法对其所说进行核实,且投诉人所欠银行借款数额较大,故无法归还该笔汇款。因双方争议较大,当地人民银行建议投诉人通过司法渠道解决。

(三)案例分析

1.《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可见,合同法赋予了银行对到期债务的抵销权利。

2.《贷款通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贷款人的权利:四、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可见,该规定也赋予了银行约定抵销权利。

由此可见,本案中,银行根据借贷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权在借款人未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情况下,从借款人账户中划扣存款冲抵欠款。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抚恤金、退休金、抚养费等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不可抵销。虽然本案中投诉人表示该笔汇款是向他人筹借而来,不属于自己的存款,同时该笔借款主要是支付家人的医疗费用,不能抵销。但是货币是一种特殊的种类物,一旦交付,将发生所有权的移转。因此,只要该笔汇款存入投诉人账户,只要不属于与投诉人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银行就有权力按照约定划扣欠款。

(四)案例启示

1.银行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过程中,需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应用,做好事前的风险防范和事后的合规操作,有理有据地行使权力,避免因合同漏洞和执行瑕疵产生不必要的矛盾纠纷,丧失自身合法权益。

2.金融消费者要树立良好的契约精神,尊重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在法律法规的框架范围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及时履行自身义务,维护和谐稳定的金融消费关系。

典型案例二

持军官证办理银行账户开立业务遭拒投诉案

(一)案情简介

近日陈某持自己军官证通过几家银行机构办理个人银行账户开立业务时,均遭到拒绝。陈某称,由于其身份证过期,入伍后也一直未补办,直到2018年3月刚在军队申请了补办,审批程序较慢,现在还未办理下来,于是让自己所在单位和派出所均出具了身份证在补办中的证明,并持自己军官证来银行办理银行卡开户业务,但几家银行均拒绝受理,告知其必须持合法有效居民身份证才能办理。但陈某认为军官证也属于合法有效证件,银行应当为其办理业务,遂投诉至人民银行。

(二)处理情况

人民银行某消保投诉中心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几家银行调查核实,银行回复称,陈某的居民身份证是在过期后由于个人原因一直未补办,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规定,有效身份证件中不包含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他们现在的核心业务系统只能识别个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件,而对于军官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也无法识别,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无法为持有军官证的陈某办理该项业务。后经人民银行消保工作人员协调,A银行最后使用陈某的军官证作为辅助身份证明材料为其办理了个人银行账户开理业务,陈某表示满意。

(三)法律分析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银发〔2008〕191号)规定:“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应出具的有效证件,包括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号)规定:“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应出具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登记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不满十六周岁的,可以使用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该规定中虽然未明示“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属有效证件,而是将“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列入了辅助身份证明材料,但也明确规定了“军人、武装警察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除出具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外,还应出具军人保障卡或所在单位开具的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证明材料。”就说明持有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是可以办理账户开立业务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条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商业银行以诚实之理、秉承善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因此,对于持有合法有效的军人身份证件的消费者的合理诉求,商业银行不应简单予以拒绝;如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无法在系统中操作,应通过其他辅助方式进行验证和身份识别。

(四)案例启示

1.金融机构应准确理解、严格落实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在对相关规定的理解存在疑惑时,应及时与相关的监管部门进行沟通,确保相关政策规定得到准确执行。

2.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加强人性化服务,切实把握好内部风险控制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之间的平衡,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充分考虑金融服务的合理性和便利性,全面履行告知、协助义务,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3.金融消费者应主动学习、掌握相关金融知识和政策法规,加强风险责任意识,从事经济活动尽量使用居民身份证,如有特殊情况而使用了辅助身份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则应在合法有效居民身份证办好之后,及时到相关银行办理信息更新手续,以免影响正常金融活动。

李猛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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