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思考
□重庆张智全
准备卖车时才发现音响是贴标的冒牌货,重庆消费者陈波将汽车销售商起诉至法院,要求整车“退一赔三”。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该案维持原判,判罚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61.98万元并支付赔偿款185.94万元。(据《北京青年报》4月25日报道)
汽车销售商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冒牌音响卖给消费者,既违背了诚信经营的基本商业伦理,又僭越了法律底线,是对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赤裸裸的侵犯,已构成消费欺诈,被法院判罚“退一赔三”,纯属咎由自取。
在西安奔驰女车主维权事件还余波未平之际,法院在该案中对汽车销售欺诈行为开出“退一赔三”的巨额罚单,不仅彰显了司法对汽车销售欺诈行为的零容忍,也为司法严惩汽车销售欺诈行为提供了可供借鉴和复制的样本,释放出司法个案遏制汽车销售欺诈行为的标杆效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要求退货并主张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三倍的赔偿。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消费者因举证难和专业知识缺乏等因素掣肘,三倍赔偿的请求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在这种情况下,不良销售商必然有恃无恐地对消费者频使欺诈伎俩。
因此,常态化地祭出“退一赔三”司法惩戒利剑,以这种典型个案释放的标杆效应,倒逼销售商在沉重代价面前不再“好了伤疤忘了痛”,显然是遏制汽车销售欺诈行为的很好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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