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公布了西安“11·1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西安“11·1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18年11月13日20时32分,驾驶人张某安驾驶陕A76FA5小客车(核载7人,实载12人)沿纺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农村400V05南04”号电线杆(基准点)以南18.1米处,遇坑槽向左避让,驶入对向车道,与相对方向驾驶人裴某君驾驶的陕AN7200货车正面相撞,造成陕A76FA5小客车上9人当场死亡,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2人受伤,两车受损。
接到事故报告后,灞桥区公安交警、消防等部门人员立即行动,于当日21时05分赶到现场,迅速组织人员施救,并对陕AN7200货车驾驶人裴某君实施控制。西安市及国际港务区党委、政府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有关领导亲临一线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前期勘察工作,并成立西安市政府“11·1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6个组分头开展工作。省委、省政府相关负责同志带领省直机关有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和伤亡人员救治、善后等工作。当日23时05分,事故现场清理完毕,事故道路恢复通行。
事故发生后,西安市成立了“一对一”工作组,认真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及安抚、遇难者身份确认和赔偿等工作,保持了社会稳定。市、区两级卫生部门和伤员收治医院均成立了医疗领导小组和救治专家组,对每位伤者制定专门救治方案,确保伤情得到妥善治疗。目前,伤亡人员善后赔付已全部落实。
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张某安驾驶小客车行经事故地点坑槽障碍处前,驶入对向车道,遇对向裴某君驾驶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时处置不当,导致小客车正面与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左前部相撞。
陕A76FA5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张某安驾驶车辆行驶至坑槽障碍处,处置不当,驶入对向车道,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其违法超员行为(超员70%)加重了事故损害后果。
陕AN7200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驾驶人裴某君非法加装LED前照灯,夜间行驶会车时开启远光灯,影响对向车辆行车安全;货车制动不符合规定(经鉴定,该车制动系统第三轴右轮铆钉凸出),致遇危险情况制动距离延长。
另经技术鉴定,排除了驾驶人身体疾病、酒驾、毒驾以及驾驶过程中接打电话、上网等因素导致事故发生的嫌疑。
事故间接原因是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事故点坑槽出现于2018年11月3日夜间,经车辆不断碾压逐渐扩大,道路养护部门发现道路安全隐患后,未按规定设置警示防护标志,未在现场监视直至应急处置人员到场,履行职责不到位。事发地点道路中心车道分隔黄虚线及两侧机非分隔白实线因磨损显示不清,地面标线缺失。
有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泰成公司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缺失。市政配套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道路安全隐患排查、维护制度缺失,道路隐患排查、治理、验收、销号等环节把关不严、监管不力。
地方公安交管、市政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灞桥大队路面管控不严,对车辆超员、非法改装等严重违法行为查处不力;港务区建设局对市政配套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不到位等问题,监督检查不力;未央区交通运输局未严格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督检查,对道路货运经营许可把关不严。
报告还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记者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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