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荣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我单位于2019年4月2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西房中违处字【2019】6-1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催告,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缴纳行政处罚罚款3万元。
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在收到本催告书后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欲进行陈述和申辩,请在收到本催告书的次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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