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石喻涵)2019年11月25日,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西安交通大学原党委常委、副校长张汉荣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汉荣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揽、设备采购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1054.5万元、美元17.5万元以及价值4.3万元的钻石一颗,数额特别巨大;违规决策重大事项,违规减免合作方基础设施配套费共计人民币3877.2079万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张汉荣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张汉荣作了最后陈述。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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