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杨某与张某婚后育有两子杨某甲和杨某乙。杨某甲婚后育有一子杨小某。杨某乙未结婚无子女。1999年,杨某甲因病去世。2000年,杨某乙遭遇车祸身亡,死后留有一套住宅及30万元存款。杨小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杨某乙的遗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杨某乙一生未婚,且无任何子女,其父母、兄长早于杨某乙死亡,杨某乙现无法定继承人,杨小某不属于杨某乙的法定继承人范围,遂判决驳回杨小某的诉讼请求。
【解读】北京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楠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李劲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与此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相比,民法典增加了第二款的规定,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此条规定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以前述案例为例,即使杨某甲先于被继承人杨某乙死亡,对于杨某乙死亡后留有的遗产,在杨某乙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杨小某可代位继承。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从保护家族财富的角度来讲,民法典的新规定将侄子、外甥纳入了继承人范围,可以代替自己的父母继承父母兄弟姐妹的遗产,无疑是一种进步,将更有利于保护家族财富的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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