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陕西证监局网站发布了关于对西安博科思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其中提到,经查,西安博科思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直到2020年4月30日才聘请负责2019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导致2019年年度报告未能按照规定及时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陕西证监局决定对西安博科思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华商报记者 黄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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