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石喻涵)“套路贷”是近年来新出现的非法占有型侵财类犯罪,是传统高利贷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结合后的“升级版”。它有别于民间借贷或高利贷,而是以非法占有和骗财讨债“套路”相结合。西安市韩召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就是其中的典型。
韩召海等人在未经任何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共同出资对外非法放贷。在这一过程中,多次对逾期未还的借款人进行暴力讨债,逐步发展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6年底至2017年底,该组织先后多次使用暴力手段非法拘禁孙某某等多名借款人,严重侵犯他人人格尊严及人身自由;后又为谋取非法利益,采用暴力威胁手段,以索要高额利息、滞纳金等费用为由,逼迫向某某等人写下借条,以此敲诈勒索;在敲诈王某未果后,纠集多人对王某家中财物进行打砸,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在暴力讨债过程中多次强拿硬要席某某等人财物,侵犯他人财产权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该组织在向陈某索要债务时,死缠硬磨,于深夜强行进入陈某及其母亲住宅。
2017年2月,该组织在向袁某放贷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签订虚假合同、公证过户手续、伪造银行流水、擅自垒高债务等“套路贷”手段,私自将袁某房产过户,以此骗取他人合法财产。除此之外,该组织还通过喇叭喊话、门上喷漆、发送暴力讨债视频等方式向借款人施加压力,吸引群众围观,扰乱社会秩序。
在放贷前,该组织对借款人家庭住址、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及资产状况等信息进行考查,为后续暴力讨债做准备,并要求借款人家属在借条上签字,以共同借款为由向家属催收,以此降低放贷风险;在放贷过程中,预先扣除高额利息、服务费、上门费、中介费及保证金等费用,且设定高额滞纳金及罚息,并通过签订委托过户手续、肆意认定违约、擅自垒高债务、伪造银行流水等手段,将“套路贷”手段及暴力讨债相结合,从而最大限度牟取非法利益。
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及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韩召海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罚金9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其余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8个月至1年4个月不等的刑期。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侵犯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必须依法严厉打击和坚决取缔。
本案是陕西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所打击的首例“套路贷”涉黑案。该案的依法公正审理,有力维护了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了辖区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规范了公平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回应了社会关切,维护了公平正义,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保障良好营商环境、保护人民安居乐业的司法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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