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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不到半年分手 “彩礼”该不该退

来源:三秦都市报 2021-08-29 21:01   https://www.yybnet.net/

作为我国传统婚嫁习俗的一种,两个年轻人初步达成婚约时,男方向女方赠送“彩礼”的习惯至今在很多地方延续,而因为“彩礼”引发的纠纷也并不鲜见。

如双方最终没有登记结婚而分手,“彩礼”是否应当退还?“见面礼”“提亲礼”“看家礼”“订婚礼”算不算“彩礼”?近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关于彩礼返还纠纷的案件。

办了婚礼未登记就分手男方起诉讨彩礼

小梁与小花原系大学校友,2012年11月确定恋爱关系后开始同居。

2019年2月,双方准备谈婚论嫁,小梁于是安排小花与其父母见面,小梁父母给了小花1万元的“见面礼”。次日,又前往小花家提亲,其间给了小花父母1万元作为“提亲礼”。同年2月7日,双方举行订婚仪式,小梁父母给了小花1万元“订婚礼”,小梁的亲友们也给了小花大小红包共计3000元。为加快结婚进程,同年11月,小梁向小花转账10万元作为结婚“彩礼”。

2020年1月,两人在双方亲友的见证下举行结婚典礼,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双方发生矛盾,2020年6月,小花搬离小梁的住处。分手后,双方就返还“彩礼”等事宜无法协商一致,小梁诉至未央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在婚约期间或者结婚前,由一方向对方或者亲友按照当地风俗给付的数额较大的金钱、“三金”或者其他服务,其中包含数额较大的见面礼、彩礼等。本案中的1万元“见面礼”、1万元“提亲礼”、1万元“订婚礼”、10万元彩礼均属于“彩礼”范畴,而在订婚仪式上,小花收取男方亲友的大小红包,应认定为订立婚约过程中的赠与物,不属于彩礼返还范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本案中,小梁与小花已按照习俗举办订婚仪式和结婚典礼,且同居生活时间较长,故对彩礼部分应酌情返还,最终判决由小花退还小梁彩礼5.2万元。

法官说法:莫让彩礼成“负担”

办案法官就上述案件释法称,《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官认为,彩礼因其性质特殊,一般以给付现金居多,且不会要求对方出具收条,实际中可以采取邀请亲朋好友在场见证、保留现金取款凭证等方式留存证据,避免就是否给付及金额多少产生争议。另外,从法律角度分析,彩礼属于以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的赠与,如赠与的条件未成就,接受赠与的一方理应将受赠财物返还赠与人。

而在现实当中,男方是否给付彩礼、金额大小有时甚至直接影响婚约关系及婚姻关系的缔结。男方家人为了促成婚事,即使生活捉襟见肘,也要东挪西借彩礼,大操大办婚礼,因婚致贫、因婚返贫者更是不在少数,“彩礼”俨然已成为这些家庭不容回避的“甜蜜负担”。而当婚约不能缔结时,当事人往往处于“人财两空”的两难境地。可以说,这一习俗既有悖于法律规定,也不符合文明新风。

在此,未央法院也希望通过真实案例引导大众自觉摒弃陈规陋习,不把“彩礼”作为婚姻的筹码,不管恋爱还是结婚,均理性对待,互相尊重,有效沟通。本报记者张晴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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