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周至县人民法院起诉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
被告人张某某,男,47岁,周至县人。周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张某某归还债权人78.7万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6385元。同年4月周至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执行中,周至县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张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告人张某某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履行报告财产的法律义务,致使被害人权益遭受重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本案由周至法院移送至周至县公安局,再由周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周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周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向周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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