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李金刚)因与酒吧客人发生争执,彬县一名“看场”青年王某将人砍伤,最终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刑。
2012年8月5日23时许,在彬县某酒吧消费的顾客肖某与服务员因琐事发生争执,这时“看场子”的王某劝阻肖某时与肖某发生口角。随后王某来到酒吧一楼,拿了一把打开的折叠刀在酒吧门口等候肖某。肖某出门后,王某用刀在肖某右大腿、肩背部、胳膊、手腕处砍了几刀,随后王某拦了一辆出租车回到租住房内,将作案用的折叠刀放在租住房内连夜逃往咸阳。肖某被砍伤后,经鉴定损伤程度属重伤,伤残八级。
今年3月21日,王某被彬县公安局逮捕,5月23日,彬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向彬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在公众场合为琐事持刀行凶,情节恶劣应予以严惩,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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