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杜遥)焦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焦某交付定金5000元,可李某转过身就将房屋卖给不知情的王某,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近日,这起因房屋买卖引起的纠纷,经彬县法院调解,李某返还焦某房款及定金等共计4.9万元结案。
8月27日,焦某与李某签订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焦某购买李某位于彬县新民镇某小区商品房屋一套,焦某当场交付定金5000元,并约定9月10日预交房款4万元,剩余房款于9月底付清,待房款交付完毕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9月26日,焦某支付剩余房款时发现,李某已将该房屋卖给第三人王某。焦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继续履行合同并判令该房屋归焦某所有。李某辩称,虽与焦某签订合同在先,但王某所出房价高于焦某,于是将房屋卖给王某。现同意返还焦某4万元房款及定金5000元。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李某与焦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焦某与王某签订的合同亦非双方恶意串通,王某为善意第三人,且李某与王某已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依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变更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房屋属于不动产,故该房屋所有权应归王某。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李某应承担定金罚则责任,经法院主持调解,由李某归还焦某房款及定金等共计4.9万元。(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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